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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煙臺11月26日訊(記者 苑菲菲 通訊員 蓬法宣) 為鼓勵員工幫企業降低了生產成本,企業特意發文,獎勵表現出色的員工獎金1萬元。可沒幾天工夫,企業又反悔了。沒拿到獎勵的員工把企業告上了法庭。蓬萊法院近日宣判,企業對職工的獎勵承諾,一經作出,應當兌現。
  孫某是某鋼結構公司採購員,入職4個月,沒和公司簽合同。工作不久,公司就因他表現突出發了一份企業內部文件,稱孫某為公司降低了生產成本,獎勵他10000元。可剛過一個星期,公司又以成本降低是市場整體價格降低不是孫某功勞為由撤銷了對他的獎勵,但孫某沒在撤銷通知上簽字。雙方因這事鬧得不愉快,孫某不久辭職。
  之後,孫某申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公司支付欠發的1萬元獎金及欠發的工資。仲裁委作出裁決,裁決被告按月工資2000元支付原告工資8000元,沒支持孫某要求獎金的請求。孫某不服該裁決,訴至法院,稱他沒收到公司撤銷獎金的通知。
  法院審理認為,公司認為孫某的行為不符合獎金髮放規定,但在限定期限內沒提交做出撤銷嘉獎通知的製作過程、送達過程等證據,也沒提交公司獎罰規定或規章制度,應承擔不利的後果。最終,蓬萊法院判公司支付孫某獎金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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